一、申请条件
1、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(含开路口),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;
2、提前制订挖掘施工组织设计;
3、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,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;
4、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、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。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、次干道的,应采用顶管法施工;
5、申请改建人行道的,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,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。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,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《人行道改造协议书》;
6、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,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(协议);
7、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《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》。
二、 申请所需材料
1、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(挖掘)城市道路申请表》原件一式2份;
2、市或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各1份,验原件后留复印件1份;
3、挖掘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;
4、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,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,验原件后留复印件1份;
5、申请改建人行道的,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原件1份;
6、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,提供由业主签发的
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(协议),验原件后留复印件1份。
三、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
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。
四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
一般挖掘城市道路申请,由市城管局决定;申请挖掘新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、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,且横破快速路及主、次干道,由市政府决定。
五、行政许可时限
1、自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。
2、需报市政府决定的,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六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
挖掘城市道路的,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《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》或《占用(挖掘)城市道路许可证》,有效期限在批文和许可证注明。
七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
不影响交通安全的,取得《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》或《占用(挖掘)城市道路话许可证》后可占用城市道路;影响交通安全的,还须凭市城管局的批文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,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占用城市道路。
八、行政许可收费:
1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收取挖掘修复费。
2、广东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公安厅、省建委《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收费和挖掘修复问题的通知》(粤价[1996]104号);
3、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建字[1997]31号文;
4、深圳市建设工程管理站深建价[2001]11号文。